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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邹连香律师
原告林某(男)与被告郭某(女)于2008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年因被告意外怀孕,后双方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底,被告顺利产下一男婴。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的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以及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和学识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婚后,被告常因各种家庭生活琐事和原告争吵,言语辱骂以及偶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被告对原告感情日渐淡薄,被告曾以各种家庭冷暴力等方式来拒绝履行或敷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的幸福感,也很少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原告认为,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基于目前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2012年1月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
2013年3月,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解,因被告坚持双方仍存在感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6月,因被告又不愿意改变夫妻目前存在矛盾现状,且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没有表现与原告和解的意向,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法院将孩子判给原告抚养。
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院在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认定,主要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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