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3-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建设部公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三级,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将被罚款1万元以上。

《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二级资质者注册资本应为300万元以上。三级资质者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以上。

《办法》还特别强调,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负责人表示,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检查,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