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医疗期
发布日期:2013-12-21 作者:张颖律师
以上也就是说,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同劳动着者的劳动关系。而过了医疗期,即使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于下一个医疗周期从什么时间开始算,是从医疗期满了后算?还是从医疗期计算周期满了后算?我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得出结论,本条规定:“劳动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如果按照医疗期届满作为下一个医疗期的起点,那么,本条规定将毫无意义,用人单位永远不可能依据该条解除同劳动着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一直在医疗期内,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依照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下一个医疗期应该从医疗期周期结束后重新计算。
对于医疗期三个月、六个月中的月按多少天计算,沈律师认为,因为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但是,我们可以分情况来计算。第一种情况,如果是连续休三个月的话,那么就按实际的月份天数计算,例如,从3月1日到6月1日,不管中间的月份是几天。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分开休,在一个周期内休满医疗期,因为无法衡量每个月多少天,那么可以直接按照每月三十天来计算,这样比较方便。
每一个医疗期周期都要要从职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企业千万要注意,两个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在前一个医疗期周期结束后,企业还要注意重新给该职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期限,这是因为该职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因为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可能使该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提高到六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十二个月。不论有多长的医疗期周期,在两个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一定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比如一个劳动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第一个医疗周期内只休了50天。而在下一个医疗周期内又休了70天。在这两个医疗期周期内劳动者都未休够3个月,也就是劳动者仍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把这两个病假天数加起来,以劳动者超过3个月为由,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其是合法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每个医疗期内的病假应该单独计算,不能把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合并计算,这就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超过医疗期为借口解除同劳动着者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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