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媒体就奖学金充班费问题采访赵虎律师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赵虎律师
 学生获得奖学金是好事,可以激励学生更加勤奋的学习,还可以缓解某些家境不好的学生的生活困难。但是,如果班主任要求学生上缴奖学金冲抵班费怎么办?是否合法?这样的事情就在河南一所高校发生了。光明网就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并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采访了赵虎律师。    赵虎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奖学金作为获奖学生的私有财产,强制要求抽成的做法属违法行为。每个学校确实会存在相关的本校奖学金使用办法,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而关于奖学金的使用办法,也有学校是将这部分金额直接充进学费。而对于这种情况,假如是班级的独立行为,是不可行的。    针对是否具有自由支配权,赵虎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奖学金以人民币的形式发到学生的手中,就成为了学生的私有财产,学生就有自由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更没有分配权,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而就上述情况,赵虎律师分析道,教育部在2007年发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从法律上讲,上述案件,确实已经发到学生的手中,也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而是再由学生上交,由此看来,这种做法巧妙的躲过了相关规定,但是奖学金作为一笔资金,获奖学生已经拥有这笔财产,因此,此类案件属于对个人财产权的损害。
   原文网址://edu.gmw.cn/2013-12/20/content_9880134_2.htm
附:原文奖学金充班费引出评选黑幕 律师称强制抽成属违法    光明网讯(记者王焕君)近日,河南一高校依照学校“惯例”将奖学金按不同的比例抽成做班费,大四学生甚至要将全部奖学金贡献出来,据调查发现,省内多所高校都有类似的情况,针对这种规定多数人表示不满。
  同时,针对此事,也有同学表示奖学金的分配是由班主任拿主意,如果有人提意见,班主任甚至会说自己可以把这个名额给其他人。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奖学金作为获奖学生的私有财产,强制要求抽成的做法属违法行为。而奖学金作为获奖学生的一种荣誉,在评选过程中却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
  学生爆料评选黑幕 部分高校过程不公开
  奖学金本应是对某个学生的奖励,却成了大家共同的福利,然而,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原来在评选过程中存在“黑幕”。
  在调查中,有学生表示,奖学金如何发都是班主任拿主意。而且,每个班谁能拿奖学金,也都是由班主任来定,如果有人提意见,班主任甚至会说自己可以把这个名额给其他人。同时,也有学生表示,有很多学生达到评选标准或者出现竞争平手,导员也是顾忌大家的感受,才做出抽成班费的要求。因此,评选标准不完善成了奖学金机制的漏洞。
  随后记者询问了几所院校的学生,据学生介绍,基本是以学分制和考试成绩综合评选。但是,有学生表示部分导员不公开评选过程,要想得奖学金首先要和导员搞好关系,其次才是学习好、学分高。同时,网友“大家叫我阿旺”也说,有些奖学金评选不太公平,如果是学生会干部拿到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教育科科长李冰表示,如今,在奖学金评选方面,学校会有相关的评选要求。
  同时,李冰说:“奖学金是用来鼓励学生不断进取的一种方法,同时也为学生深入学习提供一定的经费,增加学习范围,比如买更多的书,参加更多的培训,增加阅历,丰富知识,这也是建立奖学金制度的初衷,希望相关部门或学校加强管理,管理越严越好。”
    律师:强制抽成属于对个人财产的损害
  针对奖学金抽成做班费的事件,引起了网友的纷纷议论。
  对此,网友“乐妞想去看日出”说,不是受贿,应该是索贿。是否是贿赂呢?网友“单海港”回复说:“从我们院系来看,老师都不经手这些钱,全都是班长和生活委员在管理,不会中饱私囊,而且保证全都用在学生身上。”也许这件事不存在贿赂问题,但是,这样做是否妥当呢?网友“侯蓉子要长发飘飘”说,像这样的惯例不是很多吗,看来校园奖学金的使用确实存在很多类似的“惯例”。
  对此,记者联系到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他表示,每个学校确实会存在相关的本校奖学金使用办法,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而关于奖学金的使用办法,也有学校是将这部分金额直接充进学费。而对于这种情况,假如是班级的独立行为,是不可行的。
  针对是否具有自由支配权,赵虎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奖学金以人民币的形式发到学生的手中,就成为了学生的私有财产,学生就有自由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更没有分配权,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而就上述情况,他分析道,教育部在2007年发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从法律上讲,上述案件,确实已经发到学生的手中,也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而是再由学生上交,由此看来,这种做法巧妙的躲过了相关规定,但是奖学金作为一笔资金,获奖学生已经拥有这笔财产,因此,此类案件属于对个人财产权的损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