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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12-2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指派我担任 “抢劫案”被告人AAA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认真听取AAA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指控证据,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AAA虽构成抢劫罪,但杀害被害人是超出其犯意的,其在抢劫中的作用又明显低于BBB且有坦白情节。因此,辩护人决定对AAA进行罪轻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AAA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并非一罪,而应当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AAA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其只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各被告人在商量抢劫时并未商议杀死被害人,但在实际抢劫完毕,取得被害人财物后,BBB另起犯意,杀死被害人。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抢劫导致,而是在抢劫完毕后的故意杀人行为所致,最高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中明确说明“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2罪。由于AAA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故,其只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在抢劫中,AAA的作用、地位明显低于BBB,对于AAA的量刑,应当比照BBB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BBB用其办理的电话号以介绍工程为由诱骗被害人到案发地。上车后,BBB持枪企图控制被害人,在被害人反抗时,BBB持刀将被害人刺伤,随即和CCC强行将被害人拖至后座,并由BBB逼问出被害人的银行密码。在验证密码正确后BBB用刀刺死被害人,并由BBBCCC实施了弃尸行为。本案从被害人银行卡中取出的6万多元,大部分是BBB支取和保管的。在整个抢劫中,AAA只是在和BBB合谋抢劫中提出了抢劫对象,在整个抢劫中负责开车和验证密码。抢劫中具体伤害被害人及抢劫完毕后杀死被害人和弃尸,均不是AAA所为,而且大多数财物也并非AAA持有和分配。上述案情明显可以看出,抢劫中诱骗、控制、伤害及抢劫后杀死被害人的并非AAA,保管、支配大部分赃物的也并非AAAAAA在本案抢劫中的作用、地位明显低于BBB,依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于AAA应当比照BBB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死亡是被告人BBBCCC所为,超出了被告人AAA的犯意,AAA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BBBAAA在策划抢劫时并未商议杀人内容。抢劫后BBB用刀刺死了被害人,该杀人行为是超出AAA抢劫犯意的,AAA对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AAA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AAA在归案后,对其所犯罪行能够全部的如实的交代,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的AAA抢劫罪属实,但是第一:杀害被害人超出AAA犯意;第二:AAA抢劫中的作用明显低于BBB。第三:AAA具有坦白情节。基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合理考虑AAA上述情节的基础上,对AAA适用有期徒刑,以给其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院采纳!
辩护人:秦美多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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