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盗窃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3-12-25    作者:赵 强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1996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6个月;2008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9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1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4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4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8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419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在开往本区川沙新镇方向的川南线公交车上窃得被害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拎包内的皮夹一只,内有价值人民币1,085元的银质手镯一副以及现金人民币890元,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下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2201351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往本市杜行渡口方向的175路公交车上窃得被害人杨某秀随身携带的拎包内价值人民币12元的皮夹一只,被告人杜某某下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赃款赃物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秀的陈述笔录,证人严某某、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款赃物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扒窃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对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419日起至20141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