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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孙心远律师
【典型案例】   2003年11月23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2005年7月18日,王先生与叶女士登记结婚。2005年9月,王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先生。2009年3月12日,王先生与叶女士签订协议书,同意将该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009年7月,叶女士起诉离婚,后撤诉。2010年2月,叶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     王先生遂诉至法院称,自己与妻子婚后感情不和,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将婚前购买房屋约定为二人共有,鉴于叶女士起诉离婚,自己于2011年10月向她发出了撤销赠与告知书。因叶女士不同意撤销,仍提出分割房屋的要求,故请求确认自己撤销协议行为有效。叶女士辩称,自己没有收到王先生所述撤销赠与告知书,不同意撤销协议书,争议房屋应为双方共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要求确认其撤销协议行为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所以,王先生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倘若王先生的房产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此案无疑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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