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江北文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110网律师
文某,今年已经80岁高龄了,从江西老家看望在宁波工作的儿子一家。2013年6月25日上午9时左右,文某早饭后在路上散步时经过人行道上时,被在该地点上违章倒车的杨某某开车撞倒,造成文某倒地后严重受伤。原告文某遂被送至宁波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颌面部多发骨折,右眶周多发骨折,右锁骨骨折、双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右眼视神经管骨折、左侧肩胛骨喙突骨折等,在该院住院28天,后定期复查随访。2013年7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文某的家人通过网站了解到吴德朝律师、李红利律师的情况后,陪同母亲文某来到律师楼。律师们了解文某的案情后,建议先对文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立即陪文某到司法鉴定所鉴定。2013年10月10日,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文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眼视神经管骨折伴右视神经萎缩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右眼光感(盲目4级)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道标);文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第1-5肋、右侧第1-7肋(共12根)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道标);文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两侧颌面部多发骨折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张口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2.文某的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60天;3.文某的后续治疗费(拆内固定费用)约需柒仟元人民币。之后,律师团队为文某详细计算了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律师团队整理好证据材料,书写好诉状后,帮助文某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方支付文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了文某的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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