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和解程序

发布日期:2014-0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

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

(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