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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可依法免除 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可依法免除 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税xx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关键词:非法制造爆炸物社会危害悔改表现依法免除从轻处罚
【案 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温江刑初字第11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7月19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税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2辑(总第64辑)
裁判规则: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 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世代均系农村中从事殡葬服务的人员(当地俗称放“铁铳子",即 将黑火药放入小铁筒内用引线点燃后发出巨响,是当地农村的一种殡葬习 俗)。被告人在自己家中,私自购买机器和木炭、硝酸钾、硫磺,非法制造黑火 药数量巨大,用于当地村民办丧事使用,被公安机关查获。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达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

造爆炸物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被告人制造爆炸物的行为 确因当地民间生活中丧葬时所需,且其为维持生计而非法制造,也仅作为当地 丧葬时所用,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髙人民 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 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 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免除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 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施行)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实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 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 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 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 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执行)
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
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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