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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12.6千克,一审判处徒刑10年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易德祥律师


导语:贩卖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不管贩卖多少都要处罚,贩卖毒品50克以上就依法要求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贩卖毒品几百克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河南人郭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为人买卖毒品12.6千克被当场抓获,后被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向西双版纳州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易德祥律师的辩护之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郭某的合法权益。
2012年12月17日,郭某为了几万元的酬劳,不惜铤而走险,为毒品的买卖双方作为介绍人,在西双版纳景洪市嘎洒镇岔漫洒新村路口交易毒品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获的有毒资130万元,疑似毒品可疑物经过称量为12.6千克,经过鉴定为甲基苯丙胺,一同被抓获的还有买家江西人谢某。后经过公安机关审讯,郭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被人利用了,仅仅只是介绍交易毒品,自己并没有实施贩卖毒品。谢某则称是为其老乡买卖茶叶,130万元是老乡让其来购买一种经过压缩的茶叶,不是用于购买毒品,但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其老乡电话,查找不了其所称的老乡。
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6月将案件移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郭某亲属委托了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国资)易德祥律师作为郭某的辩护人,为郭某提供法律帮助及一审庭审辩护。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感到事情的严重性及肩负事关郭某生死的辩护责任,立即从昆明赶往西双版纳,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看守所会见了郭某。郭某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见到本律师就大哭起来,以至于整个会见都是在郭某流眼泪的情况下进行,经过本律师了解案情后,基本上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郭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还有救,对郭某不会被判处死刑胸有成竹。经过本律师向其说清楚郭某的行为罪不至死,依法不会被判处死刑后,郭某眼睛突然充满生的希望,表情豁然开朗,哭声嘎然停止,表现出对本律师的极度信任,便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出来。此时,本律师有一种救人于水火的感觉,深感作为郭某辩护律师的责任重大。
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及谢某实施贩卖毒品12.6千克,请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慎重起见,在庭审前20天通知本律师开庭审理时间。在庭审过程中,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谢某拒绝认罪,以别人让其购买茶叶为由称不知道是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解。后经过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与公诉机关检察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以本案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瑕疵(如犯罪未遂、系从犯、不知道买卖毒品的数量、存在引诱犯罪的情况、侦查行为存在违法性,具体就不再详述,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找本律师查看《辩护词》)为由为郭某进行罪轻辩护,庭审当日没有当庭宣判,休庭后等待法院宣判。因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法院直到开庭后3个月才作出判决。
在郭某及家人在焦虑中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律师邮寄了判决书,判决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属于犯罪既遂,采纳了本律师的其他辩护意见,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年。领取了判决书,郭某本人服从判决,不打算上诉,但本案另一名被告人谢某不服一审判决,坚决要求上诉并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后郭某的亲属知道谢某上诉了,要求本律师继续为郭某二审提供辩护服务并要求也一并上诉,当时本律师向郭某家属说清楚本案的厉害关系,上诉虽然不加刑,但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是来之不易的,上诉基本上是维持原判,上诉只会多支出律师代理费,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对于当事人来讲没有什么意义。同时当时本律师在贵州办理其他案件,无法分身到西双版纳景洪市看守所让郭某签署上诉状,本律师决定不再代理此案二审。不管二审的结果如何,但郭某一审辩护律师,希望郭某在二审能减轻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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