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涉嫌寻衅滋事案(改变定性、获得从轻处理案例)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110网律师
该案律师辩护过程:针对该案的情况,律师提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并找到办理本案的预审人员进行沟通,提出律师的意见,后律师又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即一检、批捕科)提交书面律师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王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批捕。因该案未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其他参与人员获得了释放。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律师辩护,未认定王某为累犯,并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王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最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附律师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XX未能妥善处理民间矛盾,毁坏了他人财物,其毁财数额未达到追刑起点,但因其涉嫌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财物的情节而涉嫌犯罪,故不应对其毁财数额与纠集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二、被害人所建亭子本身违法,并存在严重的毁坏公共财物的情况,被害人亭中贩卖的食物也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况。从辩护人提供的亭子照片和亭子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主任李XX、小区居民郑XX、韩XX、夏XX的证言可以看出,亭子系被害人在毁掉小区围墙,花坛后,为一己私利违法搭建的非法建筑,而且被害人并不是该小区居民,可见被害人建亭子的行为既霸道、不道德又涉嫌违法。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应适用累犯条款。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罚金或者拘役足以罚当其罪,纵观本案罪不至于判处有期徒刑。
四、本案被告人在处警民警尚未掌握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向处警民警讲明是自己砸的亭子,并主动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即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五、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做出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考虑,并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田金龙律师
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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