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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怠于行使复检权,买方如何索赔?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盘元钢合同品质争议案

    一、案情

    香港F公司(买方)与新加坡C公司(卖方)于1993年2月2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及其附加协议,合同约定:由F公司向C公司购买直径为6.5mm的盘元钢材料10,000公吨;单价为303美元/公吨C&F T港。货物最迟于1993年3月25日装运。1993年3月22日,C公司致电F公司称,由于货物原产地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需延期交货,并需交付替代货物。1993年4月,双方通过协商,就交付替代货物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在总共10,000公吨钢材料中,C公司应交付约2,400公吨6.0mm盘元钢,以及约7,600公吨6.5mm盘元钢。

    1993年4月8日,C公司致电F公司称,可于1993年4月下旬将2,400公吨6mm盘元钢和3,600公吨6.5mm盘元钢共6,000公吨装上“K.M”号货轮,余下的4,000公吨6.5mm盘元钢将另外派船装运。

    1993年4月19日,F公司依照双方的约定,修改了信用证。1993年4月21日,C公司付运了2,406公吨6.0mm的盘元钢和3,519公吨6.5mm盘元钢,共计5,925公吨。

    1993年5月11日,C公司致电F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将其余的4,000公吨盘元钢的装运期延至6月10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7月10日。

    1993年5月13日,F公司致电C公司,催促其交付所欠的4,000公吨盘元钢,并声明保留索赔权。

    1993年6月2日,“K.M”轮所载的5,925吨盘元在汕头港卸货。1993年6月10日,申请人第三次修改了信用证,将装船延至6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限至7月30日。

    1993年6月15日,F公司向香港L公司指定由“E .T”轮装运4,800公吨盘元钢,溢短装5%,装运日期为1993年6月14日至16日,同日11点15分,F公司将应修改的信用证条款电传给了C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对第二批货物的数量、规格、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的规定。

    1993年6月22日17点11分,F公司致电C公司称:“关于L/C剩余5000公吨盘元钢事,我方确认并接受E.T轮装运上述货物。”

    1993年6月23日,C公司要求F公司对信用进行修改,但F公司未予答复,亦未再修改信用证。同日,F公司以C公司交付的2406公吨6.00mm盘元钢有质量问题,货物的机械性能不符合合同规定,其用户要求退货为由,向C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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