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查看资料

养狗撞伤别人 狗主人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4-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有两只狗在寿县正阳镇菜市场相互咬架,其中的一只时某某家饲养的小黑花狗在奔跑过程中,撞上正在菜市场买菜的马某某左腿,致马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马某某儿子当即报警,寿县公安局正阳关派出所出警人员了解相关事实后,让马某某去医院治疗。马庆某某在正阳关镇中心医院治疗,后转至寿县县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25016.3元。2013年3月18日,安徽求实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伤情作出鉴定,鉴定意见:马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二次手术费7000元。马某某左腿患有左股骨陈旧性骨折旧伤。

  裁判

  马某某将时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马某某的部分诉请,判决时某某赔偿马某某损失17829元。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时某某一次性赔偿马庆兰各项损失41125元。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评析

  “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有因为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或感情寄托而驯养动物的历史,以看门护院或作为宠物而饲养狗狗则更为常见。随着现代社会城镇的变迁及人居环境的变化,人们逐步以生活需要为主要目的转变成以休闲观赏或兴趣爱好为主要目的饲养动物。“不曾养狗的人少有与狗一起生活的体会和感受,而养过狗的人则不无夸张地表白自己无法想像没有狗的日子该怎么过”。可是饲养动物特别是养狗狗在为饲养人带来无尽精神享受的同时,也可能对人居环境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且这种危险性也会随着人群密度的增加而增加。

  鉴于此,法律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规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即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时某某饲养、管理的狗狗将马某某撞倒而受伤,马某某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事件过程也未牵扯到任何第三人,故此案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时某某应当对马某某因狗狗致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危险动物(如狗狗)致人损害的纠纷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和财产损害。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可参照借鉴已在某些省、市实行的饲养危险动物登记制度,严格饲养危险动物的条件,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从饲养人、管理人的角度,则需要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管好自家的宠物,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从社会公众的角度,人们也应主动克制自己的行为,而不随意任性挑逗、伤害宠物,以免发生损害、引起纠纷。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