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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业务实务

发布日期:2014-01-08    作者:周振毅律师
摘要 执业律师的业务实务是其安身之本,执业之魂,没有业务实务的律师,即使经过注册,也不是名符其实地“执业律师”,没有历练出高超执业技能的律师,即使名声再响,也不是一个真正地成功律师。笔者有一定执业经历,本文着重从诉讼业务、执业技能技巧和防范执业风险的角度,对执业律师业务实务试以浅层次地探讨,并结合相关实例以说明,力求使新执业律师对律师业务实务的认识更加清晰,与律师同行在交流中更加成熟,同时,对提升执业律师的执业水平、完善业务实务技能及规避执业风险提出相应见解、建议。

关键字 诉讼业务,技能技巧,执业风险






进入21世纪的第12个年头,我国经济社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地发展,同时不可避免地涌现出诸多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如何依据法律、情理,结合实情,较圆满地解决法律事务,并不断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准,是对每位执业律师的严竣要求。现结合当前形势和自身执业经历浅谈几点,与年青律师们研讨。
一、诉讼业务方面。
(一)关于刑事诉讼。大概所有的律师都参与过刑事诉讼的辩护或代理,但只有一少部分同行坚持经常性地从事刑事诉讼业务,其中更少的才会以此为主攻。那么,在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实务中,工作量主要分配在什么地方呢?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作好辩护工作除考虑执业安全外,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两点,1、发现、挖掘、收集或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证材,避免遗漏或怡误良机。2、全面但有主次、明确又准确地发表辩护意见。
1、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材,常见的多是情节方面的证材,在收集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有很多具体工作需要身体力行,否则,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有可能不会顺利落实,并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一个称职地辩护律师会去作一些助推工作,这里面体现的是的主观能动性和力所能及。即发现障碍依法克服,把事情缕顺;防止可能的拖延,为法院有限期的审判程序争取出宝贵时间;碰到有同志不理解的地方予以释明,避免因意外因素导致差错发生
前几年,有一起涉黑案件的一、二审辩护,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提出“有立功”,即曾向看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辩护律师遂逐一向看守机关、侦查机关等催办核实,帮助落实立功材料时就涉及到了这么几个问题,总体上得到了比较妥善地处理。主要是在辩护律师协调和督促下,看守机关很快地整理好了检举材料,并讯速转递到侦查机关;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交涉一段时间后侦查机关出具了证明材料,但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在其先前的办案过程中检举该线索,并将该内容写入了证材,对此,辩护律师认为尽管该对被告人不利但不影响立功的成立,遂作妥协,但同时对该内容的表述方式提出了对方采纳的可行建议;尽量地节省了侦查机关移送管辖的路途时间;应审判机关“要见到(对被告人所检举的嫌疑人罪行)判决”要求,催办案件的司法处理整个过程,直到生效文书出具。最终,该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得以认定并依法得以从宽处罚,辩护工作成就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可,正是我们辩护律师的追求。
总之,有利被告人各情节材料的形成,有时非常简单,有时则面临比较复杂的环境,有夭折的风险,毕竟不是所有部门的工作都那么规范、及时,我们能代替跑动的就尽快跑动起来,使得当事人的权益能在审判程序这一最有效地时间段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存在自首或立功行为,但卷宗毫无显示,通过辩护律师努力收集证据或当庭阐明得以落实的并不鲜见。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完善,但确是一项长期地历史进程,要作一个称职的辩护律师,应该作到以上。
2、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合法有据地提出被告人无罪或有罪但罪轻的意见,而得到法院采信当然才是理想的结果,也才符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要求。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庭审发表即时辩护意见和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庭审辩护意见较为激烈、即时,常会与公诉方意见产生直接对抗,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发表庭审意见应该作到的,就是围绕诉辩双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所产生的争执点、法庭可能认为需要辩护律师明确的问题,发表明确性、针对性的意见,以所举事实有据可依、所引法律应被适用、所用词语能准确地被法庭听明白并认可为目的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庭后往往会结合庭审情况整理书面辩护词,在庭审当时未能展开篇幅的内容、不合适宜当庭发表的言词以及所引用的大量法律规定,都会载入其中,一般来说,这是发表辩护意见的最后机会,辩护律师都会全面地阐述辩护意见。正因如此,辩护律师应该强调各意见相互之间的主次分明、井然有序,把份量重的意见、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意见放在前面,由法庭酌定或无关紧要的意见排在后面。当然,尽管份量重但法律工作者们都熟知的内容无需赘述,表述清楚即可;而缺乏依据、可左可右但需争取合议庭采信支持的内容,宜从法、情、理的角度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方面阐述到位,只是仍忌长篇大论,因为发表辩护意见的对象均为专业人士。
(二)关于民事诉讼。民事案件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常见,也是数量最多的,律师代理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巧繁杂且宝贵。本文试从代理经验及收费风险的角度,试论一二,以共同促进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
1、一个对案件有一定掌控能力的民事代理律师,必定是具备或多或少经验的律师,只有经历才会熟能生巧、轻车熟路,才能遇事不惊、临危不变。新执业律师参与一两个案件的代理后,自然会明白诉讼程序的路数,但每个案情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需要填充的是代理律师对案件代理方向的确定和调整、如何获得合法证据的创新思路、代理律师的具体代理意见及代理风格的宣示等。只有当民事代理业务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某方面的民事基本规定和常用规定达到融会贯通,才会对该类案件触类旁通。一个经验丰富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刚一接触案件时,会自然地带着灵敏地触角去分析、去解剖,会立即产生几点深刻的认识意见或关键问题,而这些很可能事关案件的整个走向。在一起定作合同案件中,原告凭被告书写的一张简单欠条向被告主张多年前的衣服定作款,被告认为其只是帮助联系和收款,收货方为一长期居住在外的中籍人士,并有该证人证言。案件经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原告代理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提出另辟新径,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在税务部门退税记录(获取外贸代理等方面证据遇阻)后,使得被告不得不主动求和,最终调解结案,这就是在获取有力证据方面的创新思路使然,否则案件很可能会一直陷于胶着。
在另外一起保险合同案件中,车主因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与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款额差距过大,且车主未经修理受损车辆即售出,保险公司先后提出只赔已产生的修理费用、未修即不赔,以及未更换配件即不能全赔的意见。经数次开庭交换意见,原告代理律师提出 “要区分‘坏’与‘换’,前者为损失,后者为权利,换否不影响赔偿责任,能确定损失即应赔偿” 的意见最终得到采信。这同样基于代理律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探索相促进的经验之谈。
二、执业律师如何提高执业技能技巧。
律师执业讲究实务,也就是实战技能,丰富的技能技巧是一个成功律师所必备的。笔者认为提高执业技能技巧,靠的是参与、靠的是总结,自然还有常见的培训、交流等。
(一)钻研、处理法律事务。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所有成功律师无不钻研业务、为圆满解决受托法律事务殚精竭虑、苦思冥想,将宝贵精力付诸于精心构划好的方案中,学习和摸索中前进,直到事务终结。有几次听律师所主任提到,他们有时会半夜醒来,琢磨明天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寻找更有效地解决方案、揣摩如何处理重要的案件细节等等,这在某个期间会形成习惯,当然也不乏收获,因为尽管非工作时间段,但我们在心静下来的时候,集中精力去思考一个或几个问题,脑海中的潜意识提示、创新的思维能力总能得到激发。
(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例如,执业初期的律师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在代理某个案件过程中,准备工作存在漏洞,非常担心但又难以弥补,好在后来对方没有注意到、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法庭审理干脆就没涉及到,那么在庆幸之余,需要作的就是认真总结。当然,律师办结法律事务的总结内容远不止这些,笔者所在律师所对案卷归档有要求,案卷的最后一页就是书写案件总结,这是不断提高执业技能技巧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三)律师培训。现在常见的主要有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对新执业律师组织的集中培训,商业组织专门举办的专业性很强的讲座、论坛等。即使如此,在全国整个律师队伍中,仍普遍缺乏系统性地执业技能技巧培训,这是注册律师执业生涯必备的基本功。
(四)搭建执业律师业务交流平台。
有很多律师所固定安排周末半天的时间开例会,除涉及律师所内部规范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文件的通报外,主要是共同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探讨正办理或已办结的典型案例,也可能就某些不常见的问题展开讨论、就有争议的专家见解从各角度深入剖析。这样的学习模式对新执业律师大有助益,也能听到许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除律师所内部组织的学习交流外,各律师协会也有刑事业务委员会等多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域性律师协会之间,也可灵活组织多形式的交流平台、竞赛活动等,让执业时间或长或短的所有律师们,全都动起来,激活热情、拿出干劲,相互切磋,必将促使执业律师们的技艺更加精湛,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律师行业的长足发展。
三、防范执业风险。
本文只是笔者结合自身体会论述其中一二,篇幅及经历所限,并不求全。笔者以为要作的主要包括与纠纷对方直接接触时的人身自我保护,包括防范来自己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及终结后对自身执业的不利影响,以及风险代理时的收费不能风险。
(一)来自纠纷对方的人身风险,这在对抗性甚至仇恨较强地案件中有必要提高警惕。笔者曾在一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参与一起故意杀人辩护案,被害人亲属去了二十多人,在庭审中已经非常激动,庭审结束后欲攻击嫌疑人遇法警阻拦,辩护人退庭后与嫌疑人的亲属一同被堵在法院院内,先包围后持续僵持,直到法院法警们亮出工作证并表明要对相关人员采取措施时,辩护人方得以脱身。作为受托律师,即使我们已经非常注意了表达用语、语气,风险仍是未知不可控,尽管不太可能会有大风险,但仍需自我提醒和机敏应变,而良好地体格也非常必要。相关的对策包括但绝不限于在代理异性离婚案件时,最好能与异性同事共同代理,这样可避免纠纷对方的不正常心理提示和猜测。
(二)来自委托人的执业风险。一起医患纠纷中,患方是一位畸形儿的农村母亲,笔者提供无偿援助,审理过半时,该患儿的母亲持菜刀找相关人员讨说法,造成代理律师十分被动,经律师所主任研究决定后不得已与其解除了委托关系。鉴于大部分的委托人是因委托而初次认识,律师有时很难把握其脾性,也只能事先预防、事中指导,对其循循善诱,引导其在正确的司法途径中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风险代理收费不能的风险。风险代理的特征就是先代理后收费,要避免风险代理中的收费不能,一是不垫付办案产生的差旅费、复印费以及诉讼费等,哪怕很少,这是原则、是底线;二是争取部分风险代理,即让委托人先交纳部分费用,剩余的部分代理费待事务办结后再收取,哪怕降低风险代理费所占标的额的比例。这是因为,在受托事务办结、执行款项到位后,委托人违约不付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会抛弃诚信,不愿再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钱来。作为执业律师,良好人品是注册的前提,一般多愿意相信他人,但是我们的时间和精力都宝贵有限,极不愿在案结事了后再与自己的委托方发生冲突。为此,风险代理时,要作的是对委托人人品或商誉尽可能多地评估,委托协议里明确最低的收费额、代理律师优先收取执行款项的权利、收款时共同在场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否则,可能面临劳而无获。毕竟执业律师的付出主要是脑力劳动,无形有价,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长年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的智慧结晶,执业律师提供的就是有偿服务,收取劳动报酬天经地义。
即使这样,仍不能作到全面稳妥。因为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这与所办受托事务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民事纠纷,可能同样是因诚信问题而生。当诚信规则不起作用时,执业律师该如何后续处理?毫无疑问,执业律师不仅能帮人解决纠纷,也要帮自己,我们会战斗到底:把该收的费收上来,把教训留给无信欠费之人,以言传身教的方式促进法治进程,宣示我们新时代执业律师的身份和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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