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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4-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范围

包括五种:①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⑤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享有者

并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①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②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须注意: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事实的有无,应就代理人的情况作出判断,但撤销权的享有者仍为合同当事人,而非代理人(见【例1】)。

【例1】甲授予乙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时,遭受丙的代理人丁的欺诈而订立合同。①代理人乙因欺诈订立合同,即可认定欺诈成立。②撤销权的享有者为甲,而非代理人乙。当然,乙经过甲的授权,可以甲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转化

①撤销前,可撤销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②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撤销也具有溯及力。

4.撤销权的行使:

①撤销权人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诉讼之外行使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因此,该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②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期满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的抛弃

①明示抛弃。撤销权人以文字、语言等方式明确向对方表示抛弃撤销权,抛弃的意思到达对方时,撤销权消灭。②默示抛弃。撤销权人以其行为(在知道自己享有撤销权后,自愿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者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表示抛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亦因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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