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翁xx滥用职权抗诉案
关键词:徇私越权转卖转借滥用职权
【案 由】滥用职权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岩刑终字第20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2月20日
[抗诉机关】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判规则:
徇私越权审批火工材料给有证矿使用,有证矿的业主将火工材料转卖或 转借给非法煤矿使用,非法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致11人死亡,行为人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任派出所指导员期间,徇私越权审批火工材料给合法煤洞使用, 合法煤洞的业主将火工材料转卖或转借给非法煤洞使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 生大灾,导致在井下生产的11名民工中毒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理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造成该特大事故的原因不是在生产中使用火 工材料弓I发的,而是非法矿洞业主及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空压机过热 引起火灾,被困井下矿工无法及时脱离,且该非法矿洞得以维持非法生产采矿 的火工材料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仅有一部分来源于被告人滥用职权所批出的。 况且被告人审批的是有证矿,而后被倒卖、转借至当事矿井,因此被告人滥用 职权的行为与该事故、特别是造成11名民工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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