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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滥用职权案—多因一果情况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 判断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林某滥用职权案—多因一果情况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 判断一、基本情况案由:滥用职权被告人:林某,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于福 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平潭县流水船 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住平潭县流水镇流水村181 号,2004年3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94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被 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聘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 舶管理员。1999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所在单 位辖区内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转卖到霞浦县, 由被告人林某经手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并收缴了 该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该船的其余证件则由 该船大副陈某仁保管。1999年8月,陈某仁购买 了 “闽平渔0473号”渔船,但“0473号”渔船出 海作业必须具备的全部证件均已超过有效期,为了使该渔船能顺利出海作业,陈某仁便要求被告人林某帮助套用 “0802号”渔船的相关证件进行年审。被告人林某将“0473号”渔 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长”更改为仅有大副职务证书的 陈某仁。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又在《年度审 验申请表》中,将不具备船舶和船员有效“0473号渔船认定为具 备有效证件”,致使该船舶通过年度审验。随后,被告人林某又擅 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牌更改为“0802 号”,并加盖了公章。2001年3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又 应陈某仁的要求,认定冒用“0802号”渔船船号及证件的“0473 号”渔船具备有效证件,并以“0802号”渔船的名义发给“0473 号”渔船新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使该船再次通过年审。2002年 2月14日,陈某仁等8人驾驶“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发生海 难,造成船只沉没、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据此,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罪,请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林某辩称:第一,因为“闽平渔0473号”渔船是陈某 仁等人购买,也是陈某仁驾驶的,按边防部门的惯例,更改“船 长”为陈某仁属正常人员变更,且核对章也是边防派出所所长加盖 的。第二,《年度审验申请表> 是按边防派出所的要求填写的,表 格中有他和段警、所长的签名,还要边防派出所的年审印章能否通 过年审取决于段警和所领导。第三,陈某仁向其提供渔监、渔政部 门出具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的年审有效证件后,其才将“闽 平渔0473号”更名为“闽平渔0802号”,更改后经所长加盖流水 边防派出所船舶核对章。而且,在更改之前,“闽平渔0473号”渔 船巳挂上“闽平渔0802号”船牌。第四,2001年全国统一更换新 的出海渔民和出海船舶户口薄时,陈某仁持渔监、渔政部门的有效 证件办理更换手续,其仅是帮助填写表格。第五,发生海难事故是 由于陈某仁擅自带无证人员出海作业,途中遇上大风,船只偏离航 向触礁而沉没,陈某仁负有直接责任。第六,船舶管理站仅是一个群防群治机构,其仅是协助边防派出所工作。被告人林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依法公正处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丁某福认为:(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林 某攩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薄》中的‘船长’更 改为仅有大副职务证书的陈某仁。随后又撞自将‘0473号’渔船 的《出海船舶户口筹》中船牌更改为‘0802号’,并加盖了公章’’ 有悖事实。林某更改船长船号得到流水边防派出所的盖章确认,并 非“擅自”。起诉书认定“在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 林某又在《年度审验申请表》中,对原本不具备船舶和船员有效证 件的‘0473号’渔船认定为具备有效证件,致使该船通过年度审 验,在200〗年3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又应陈某仁的要 求,认定冒用号’渔船船号及证件的‘0473咢’渔船具备有 效证件,并以‘0802号’渔船的名义发绐‘0473号’渔船新的 《出海船舶户口筹》”亦有不当。事实上,有权发给《出海船舶户口 薄》的是公安边防机关,并非林某;在《出海船舶户口筹》年度审 验工作中,“认定”证件是否有效的是边防派出所,也不是林某。(2)林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林某仅属平潭县公安边防大 队、平潭县海防管理委员会共同聘用的流水船舶管理站的船舶管理 员。船舶管理站仅仅是协助公安边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并非国家 机关。同时,船舶管理站也不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 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或受国家 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因此,被告人林某作为 船舶管理站船管员,并不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不具备滥用职权 的主体资格,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 主体所作的扩张解释是在2002年12月28日,林某在本案中的行 为发生在2001年3月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7 条、第84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 效力,不溯及既往。因此,该法律解释也不能适用于本案。(3)《出海船舶户口薄》的审批、签发以及年度审验均属于公安边防部 门的职权,并非船舶管理站或船舶管理员的职权。被告人林某对陈 某仁购买的“闽平渔(H73号”渔船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及其 年度审验实际上是无“权”可‘‘用”,更谈不上滥用职权。至于林 某在《年度审验申请表》上“所属船管站检验意见” 一栏中签注 “同意参加年检”,说明林某是用为群防群治组织工作人员签署意 见,不能说明林某具有年度审验的行政职权。(4) “闽平渔0473 号”渔船出海沉没,船员死亡、失踪与林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即“闽平渔0473号”渔船是适航船舶,并非不能取得《出 海船舶户口薄》。而且该船属船舶主管部门实行定期签证或进出港 签证的船舶,依法可以不取得《出海船舶户口薄》;为“闽平渔 0473号”渔船办理出海证件的并非只须林某一人;“闽平渔0473 号”渔船即使持有《出海船舶户口薄>,没有其他有效证件也不能 出海;“闽平渔0473号”渔船沉没,船员死亡、失踪的原因是因不 可抗力或重大责任造成,与林某的行为无关。根据平潭县气象局的 证明,“闽平渔0473号”渔船沉没当日海区阵风达8级,该渔船沉 没不能排除大风大浪的原因。该船负责人味某仁本身不具备船长资 格,上船的船员既不是《出海船舶户口薄》上记载的船员,又没有 有效的船员证书,甚至陈某仁还把船交给不具有船长或大副资格的 秦某俊驾驶,以致发生船舶触礁沉没、船员死亡失踪的后果。该船 发生海损事故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大风浪所致,就是陈某仁本人的 重大责任造成,与林某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的指控没有客观依据,在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 职权罪,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平潭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査明: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被平潭县公安边防 大队聘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1999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辖区内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转卖到霞浦县,被告 人林某经手办理了相关的买卖手续,并收缴了该船的《出海船舶户 口簿》,该船的其余的证件由该船大副陈某仁保管。1999年8月, 陈某仁购买了 “闽平渔0473号”渔船,但“0473号”渔船出海作 业必须具备的全部证件均已超过有效期,为了使该渔船能顺利出海 作业,陈某仁便要求被告人林某帮助套用其手中原有的“0802号” 渔船的相关证件进行年审。1999年1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擅自将 “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长”更改为仅有大 副职务证书的陈某仁。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 明知“闽平渔0473号”渔船已超过有效期,仍随意在《年度审验 申请表》中签注“同意参加年检”,认定“0473号”渔船具备有效 证件,致使该船通过年度审验。随后,被告人林某又应陈某仁的要 求,在《年度审验申请表》签注“同意参加年检”,再次认定 “0473号”渔船具备有效证件,并让“闽平渔0473号”渔船以 “0802号”渔船的名义领取新的《出海船舶户口簿》。2002年2月 14日,陈某仁等8人驾驶“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发生海难, 造成船只沉没,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人证言陈某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经手更改“闽平渔0473 号”渔船的“船长”为陈某仁,“轮机长”为陈某弟并加盖边防派 出所核对章,后又更改“闽平渔0473号”渔船船牌号为“0802 号”。2004年2月14日,“闽平渔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由不具 备职务船员证件的蔡某俊驾驶时,渔船偏离航向触礁沉没。陈某灯证言证实,闽平渔“0473号”渔船出售陈某仁时, 船况很坏。施某义证言证实,渔监部门批准才可更改船名、船号及职 务船员的职务,并证实船舶管理档案由派出所保管港核对章由被吿 人林某保管。王某证言证实,船号更改须经渔监部门批准,“闽平渔 0473号”渔船尚未办理注销手续。周某发、项某珠、陈某云、林某迷、陈某良证言证实, 2002年2月14日海难,造成船只沉没,5人死亡、2人失踪的后 果。3.书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簿、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证实,“闽平 渔0473号”渔船有效期至1998年8月31日止。船舶买卖申请表证实,“闽平渔0802号”渔船已于1999 年4月转卖到霞浦县。年度审验申请表证实,被告人林某对船只的内容进行实质 性审查,并签署“同意年审”的意见,认定超过有效期限的“闽平 渔0473号”渔船具有有效证件,并通过年审,又认定冒用“0802 号”渔船船号及证件的“0473号”具备有效证件,并通过年审。出海船舶户口簿、检验鉴定书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林 某擅自更改“闽平渔0473号”渔船的“船长”为只有大副证书的 陈某仁,又更改船牌号为“0802号”。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证实,“闽平渔0473号”渔船 以“0802号”名义申领新的户口簿。船管员职责证实,被告人林某是受平潭县公安局边防大队 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判案理由(一)一审判案理由平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受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平 谭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聘用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的船舶 管理员,协助平潭县流水边防派出所对船舶的年度审验进行审核, 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亊公务的人员,其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随意对已超过有效期限的"闽平渔0473号”渔船予以审验, 并撞自更改"闽平渔0473号"渔船的船长、船名,让不具备船长 资格的陈某仁长期驾驶多年无年检、有安全隐患的“闽平渔0473 号”渔船出海作业,致使该船发生海难,造成5人死亡、2人失踪 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二)二审判案理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林某受聘从亊公 务,在?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使本不具备条件的 渔船得以通过年审,并出海作业,导致该船发生海难,造成严重后 果,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林某诉辩 称,其不符合本罪主体资格,不行使行政职权和其行为与船沉人亡 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等辩解不能成立,上诉人受聘协助边防派出所 对船舶的年度审验进行审核,属受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符合全囯 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 问題的解释〉的规定,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 假,厲于滥用职权,使本不具备条件的渔船得以通过年审,并出海 作业,导致该船发生海难,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造成该后果有多种 原因,但上诉人林某的行为是诸多原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造成 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五、定案结论平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9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法理解说平潭县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刑法理论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和条件性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复杂多 样性的特征。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具体表现为“多因一果”或 “多果一因”。“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从本案被告人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联系看,与这起重大海难事故发生有联系的因素有三 个:一是被告人林某在“0473号”渔船年审及擅自更改渔船的船 长、轮机长、船革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不可预料的大风 浪所致;三是该船的负责人陈某仁本身不具备有船长资格,并且还 让仅有大副资格的人员及其他无船长资格的人驾驶该船的重大违法 行为。在本案中,导致这起重大海难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 而是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被告人林某滥用职权的行 为,亦有该船的负责人陈某仁方面的过錯,亦有不可预料的大风浪 所致。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其行为对 危害结果的作用。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人林某为徇私情,违反规 定,使本不应通过审验的渔船却多次通过了平潭县公安边防机关的 年检,使本不具备船长资格的人员担任船长,致使不具备船长资格 的人员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出海作业,以致造成这起重大海难事 故的发生。被告人林某行为的滥用职权性质是明显的,而且其滥用 职权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的作用,并与损害结果具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罪刑相当原则 的体现。至于该船负责人陈某仁方面的过错,则应由其自身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不可预料的大风浪的因素,不能成为免除被告人林 某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平潭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的判决、裁定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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