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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
——李xx接送不合格兵员、徇私枉法抗诉案
关键词:徇私舞弊贪污徇私枉法私藏枪支 
【案 由】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审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327
抗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3年第2集(总第31集)
裁判规则: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人伍条件的他人被应征人伍,情节 严重,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xx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时任公安局局长的上诉人经 他人说情,将陈xx释放。陈xx欲应征入伍,当地派出所认为其不符合入伍 条件,陈x找x到上诉人经其说情使陈xx通过政审,致使不够入伍条件 的陈xx被应征入伍。上诉人在任职期间,制造假病历,使綁架罪的犯罪嫌疑 人被取保候审。另有私藏枪支行为、将经手的单位财产占为己有、巨额财产不 能说明来源。
争议要点:
对本案上诉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徇私枉法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 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本案上诉人身为公安局局长,为徇私情, 明知有罪的人进行包庇,欲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巳构成徇私枉法罪,且 属情节严重。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 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 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上诉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使犯罪嫌疑人通 过政审,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上诉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私藏枪支罪;其利用 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将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 污罪;其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财产 来源的合法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 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 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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