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金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代通金,又叫替代通知期工资,是指单位因劳动者具有法定情形而解除其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这一提前书面通知义务,则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补偿。
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计算的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 “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 “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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