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彭xx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上诉案
关键词:聚众斗殴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故意杀人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沪高刑终字第190号
【审级程序丨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2月13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彭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彭x、向xx、胡x、钱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等人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追赶被害人及向被迫跳入池塘的被 害人投掷石块,使被害人不能浮出水面,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 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他人因发生纠纷约定通过打群架的方式解决。当斗殴双方到达 斗殴地点后,对方见到上诉人一方人多,遂逃离现场。被害人在逃离过程中, 被上诉人等人追上殴打,被害人无奈跳入路边池塘。上诉人等人用石块向池 塘内冒出头的被害人投掷,使被害人的头部不能浮出水面,被害人在该池塘内
因溺水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等人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实施了追赶被害人及向被迫跳人池 塘的被害人投掷石块的行为,均系本案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共同加 害人。其追赶被害人及向在池塘中游泳的被害人投掷石块的行为,与被害人 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等人均应对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 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依照刑法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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