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金额巨大”辩护及缓刑技巧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否缓刑。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至6月份间,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信用卡还款的事实,流窜至浙江省平阳县、苍南县、福鼎市等地,利用其持有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并预先提供了刷卡手续费,诱使“代还信用卡中介机构”存入代还款。当被告人陈某接收到已还款的短信后,立即向持卡银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并申请补办新卡,之后,则使用移动POS机刷卡方式将代还款项套现,被告人用同样犯罪手段诈骗5次累计金额12890元,结果被拘捕归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5年到6年有期徒刑并判实刑。
后经过开庭审理陈某构成诈骗,刑期为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本案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对本案工作如下:
1、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陈某,并立即复印了证据材料及时了解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经过、地点、赃款以及银行账目来往信息等要点;
2、在委托后到开庭前,共会见了5次被告人丙,将全案有了彻底的了解;并跟检察院、法院经办人员就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平时为人表现、退赃和罚金方面多次沟通。
3、开庭辩论,本律师以罪轻辩护为主要辨点。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办案心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卷材料,假设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刑期为5-6年。
在多次会见以及翻阅大量案例和法规以后,本人发现被告人甲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属于初犯,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被告人家属表示愿意退赃,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家庭有未成年需要抚养,4、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意见。本人辩论阶段从以上角度详细进行了阐述。
本案另一重点是在庭审前后与受害者协商,并积极促成了退赃和罚金,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可谓大大减小了惩罚程度!
辩护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黄节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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