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残疾的赔偿费用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王胜利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除了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还可以增加赔偿:
1.残疾者生活自助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身体某个部位遭受重大伤害而永久性地丧失正常功能,不能恢复原状而购买必要的功能辅助性器械所支付的费用。如视力减弱后购买眼镜的费用;肢体被截后安装假肢的费用等。
2.生活补助费。对于劳动能力减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降低收入或没有来源的残疾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维持其生活的费用。这笔费用的补偿,应根据残疾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和原来收入减少的情况来确定。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其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以分期支付。
3.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是过去有关法律没有规定,而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的赔偿费用。适用于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身体残疾的情况,不管残疾轻重如何,都应支付这笔费用。具体支付方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处理机关决定。在一般情况下,这笔费用应一次支付。如浙江省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5倍至15倍计算”。
4.由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这里所指的被抚养人,是指事实上依靠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排除了与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关系而本身生活来源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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