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因行为致人死亡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宋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死亡直接原因诱因法定刑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08)刑核字第14号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2008年6月25日
【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1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
被害人被殴打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急性发作引起的猝死,行为人的 殴打行为仅系心脏病发作的刺激因素之一,行为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 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饭店因结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厮打,被告人伙同他人使用暴力 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严重的冠状动脉硬化性 心脏病患者,在外界因素的刺激下,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系心源性猝死。案 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 属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争议要点:
在不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 处刑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参与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 虽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急 性发作引起的猝死,被告人等人的殴打行为系心脏病发作的刺激因素之一,且 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雖,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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