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马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雇员雇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赔偿责任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1124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剑峰(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马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
裁判规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基本案情:
上诉人雇用原审被告人马XX为其工作。因马XX怀疑被害人所送的货 物掺假,被害人否认并出言不逊,二人产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马XX用切肉 尖刀刺向被害人背部致被害人倒地死亡。
争议要点:
马XX的行为如何定罪;上诉人作为马XX的雇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马XX在受雇于上诉人处,因货物质量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 执,在扭打过程中,用尖刀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人马良生的雇主, 马良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被害人死亡,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