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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受害人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重婚罪受害人的范围
——王X、夏XX重婚案
关键词:重婚夫妻名义同居自诉案件受害人
【案 由】重婚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日期】2002410
【自诉人】王X
【被告人】夏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不是自诉案件起诉所要 求的受害人,同居双方构成了共同重婚犯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周围群众曾多次告诉自诉 人,被告人已婚的事实被告人妻子与自诉人在村干部主持下曾与自诉人的父 母进行协商。但自诉人仍与被告人同居生活,并生下两个子女。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自诉人可否向法院控告被告人重婚。
裁判理由: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自诉人与被告人以夫妻名 义在被告人家中同居,周围群众曾多次告诉自诉人,被告人已有妻子,可以认 定自诉人对被告人已婚的事实是明知的。本案自诉人王群不是自诉案件起诉 所要求的受害人,自诉人和被告人构成了共同重婚犯罪。因为重婚案件既可 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受理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 案件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112曰国务院批准,19942曰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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