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超出医保用药范围可以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杨振夏律师
可以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2010年9月,行人李大娘因在湖北探亲时过马路被牧某驾驶的轿车撞伤,构成伤残8级。因李大娘已经年满79岁,医院为了加强李大娘尽快康复的需要,在治疗期间使用了一些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物约0.6万元,河南某保险公司为此拒绝赔偿上述费用。湖北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李大娘与牧某均不服,李大娘委托本律师向南湖北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在法庭陈述了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律师认为强险属强制险,且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超出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物。
其次,车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没有约定,即使约定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但是,没有约定由投保人承担,那么,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对作为受害人李大娘也不具有对抗力,因此,在投保人不承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投保人追偿。
再次,从医嘱与司法鉴定的结果来看,李大娘的因年老体弱,为了康复需要,医院的用药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用药,作为强制险,就应当赔偿。
因此,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此案件审理认为,鉴于交强险属强制险,且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法院不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故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大娘要求的0.6万元。
(本案例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