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话方式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情节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陆x、茅xx、石xx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立功非法占有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4月3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茅xx、石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进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以电话方式规劝同案
犯自首的,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使用殴打和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后逃逸。被告人陆x被公安 机关抓捕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捕被告人石xx,因石xx不在家,被告人 陆x遂以电话方式规劝石xx自首。被告人石xx于次日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x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裁判理由: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 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骅归案后,协助抓捕石xx,石xx系因被告人 陆x的电话劝说而决定投案自首,故应认定被告人陆x对石xx投案自首起 到了协助公安机关的作用,应认定被告人陆x具有立功表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 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 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 的其他犯罪,经査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 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 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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