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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的汇票”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冒用他人的汇票”行为认定
——王xx等票据诈骗、刘x挪用资金上诉案
关键词:挪用资金诈骗质押
【案 由】挪用资金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丨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818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刘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2总第49集)
裁判规则:
在公司长期负债经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已经贴现 过的承兑汇票,办理质押贷款,构成冒用他人的汇票”,应当以票据诈骗罪 定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xx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长期负债经营,为偿还 钱款,与时任银行业务主任的上诉人刘x协商将贴现过的承兑汇票用于质 押贷款,偿还其公司到期债务,资金周转后再将承兑汇票赎回归还银行。上 诉人刘利用职务的便利,盗取贴现过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上诉人王xx。 上诉人王xx指使他人持该汇票到银行抵押贷款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后逃 匿。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王xx以欺骗的手段非法从上诉人刘x手中取得已经贴现过的 承兑汇票,并且在贷款过程中明知该汇票已被贴现己方不具有支配权,擅 自以本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使用不具备支配权的承兑汇票办理质押贷款, 其行为构成冒用他人的汇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汇票 进行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刘x利用 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秘密窃取本单位巨额承兑汇票后以个人名义借 给王世清的公司使用,且造成巨额资金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 金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 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将储户资金不入账用于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认定
——马宪有挪用资金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 【案 由】挪用资金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汴刑终字第56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77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马宪有(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利用担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职务便利,采用吸收储户资金不人账, 后用于非法发放贷款或借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已作废的 信用社业务公章和储蓄存单及3枚私章,以完成储蓄任务、支付高息为名,吸 收储户存款,总金额137万余元不入账而所有储户对其不入账的行为均不知 情,均以为是正常金融业务。上诉人又擅自将上述存款以高息转借贷给他人。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裁判理由: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 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 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储 蓄、贷款发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等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虽然客观方面具 有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的行为,但上诉人将储户资金不人账,用于非法发 放贷款,并未与储户相沟通或者征得储户的同意。另外,上诉人的行为侵犯的 是信用社对储户资金的使用权而并非单纯是国家的金融和存贷款制度。故其 行为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上诉人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吸收储户资金不 人账,而后用于非法发放贷款或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农村信用社分社负有到期 偿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农村信用社分社对储户资金的使用权, 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 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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