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谢xx等敲诈勒索上诉案
关键词:敲诈勒索暴力绑架
【案 由】敲诈勒索罪
【审判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1028
【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谢x海、谢x律、谢x锋、谢x立、谢x若、谢x击、谢x四(均 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裁判规则:
采取轻微的暴力殴打行为,对准备持刀作案的被害人进行控制,以报警送 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从而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五名被害人准备刀具预谋打架,七上诉人发现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 带至某处质问被害人是否准备抢劫,被害人予以否认。上诉人经共谋要求各 被害人家属每人交1500元后放人,并以报警为要挟,逼迫五名被害人与家人 联系,共计索得担保费 1940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或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两罪的区别之处在于:绑架罪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并以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 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 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上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 自由,并采取了轻微的暴力殴打行为,但始终以被害人已准备刀具预谋犯罪为 把柄,以报警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手段进行敲诈,使被害人产生惧怕心 

理,七上诉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亦未将被害 人藏匿并将被害人控制地点进行保密,在作案过程中还有报警行为。故上诉 人不具有绑架他人的犯罪故意,亦未实施劫持他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均不构 成绑架罪。
七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准备持刀作案的被害人进行控制,以报警 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精神恐惧,从而勒索他人
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