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上做文章 职务侵占嫌疑人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罗晓春律师
周某是江西人,来深圳打工也有很多年了。经过多年积累,现在成为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采购主管,负责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业务。在深圳生活久了,周某对物质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工资收入已经不能满足他了。有什么方法可以赚笔大钱呢?作为公司采购主管,这是一个肥缺,在采购方面有着很大的自主权。渐渐的,他开始打采购的主意。
2012年8月29日至2012年10月12日期间,周某冒充公司名义,向某五金公司购买了1769公斤的无铅锡条,后直接变卖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但只向五金公司支付了少许货款。
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周某利用上述手段,又向另外一家五金公司采购了1500公斤环保锡条,将之变卖,总计获利人民币244520元。期间,周某只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2013年1月26日,周某案发被直接送至公安机关归案。
东窗事发后,周某才明白,非法的钱并不是那么好赚的。2013年9月10日宝安区检察院向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他涉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共达403865元,其中一家五金公司涉案金额为215765元,另外一家五金公司涉案金额为188100元。
律师力辩5000元货款 罪轻辩护获成功
按照深圳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涉案金额超过40万,法定基准刑一定在5年以上。
周某对于他的指控有点不服。他认为自己与第一家五金公司的交易金额应该要小于215756元。因为他曾经将5000元货款打到了该公司的发货员钟某处,而钟某没有转交给公司。如果扣除这5000元,那么他的涉案金额总计没有超过40万。
周某的家人委托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晓春帮忙代理此案。罗晓春在第一时间积极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周某对罪名供认不讳,但是他辩称自己涉案金额没有达到40万,有5000元货款已经给付,只是对方发货员没有上报。
罗晓春律师认识到,这是这个案件争取罪轻辩护的一个着力点。5000元是否被计入涉案金额总数,关系着量刑是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
罗晓春在开庭审理中当场指出,现在经过查证,周某确实向钟某的账户汇过5000元钱,应当将这5000元钱从所欠货款中扣除。
但是公诉机关反驳,周某向钟某账户中打入的5000元钱是周某向钟某的弟弟所偿还的欠款,不是货款。
罗晓春律师当即辩护,假设周某曾向钟某的弟弟借款,那么还钱也是还给钟某的弟弟,而不是钟某,这不符合交易习惯。
法院最终采取了罗晓春律师的辩护意见,5000元不作为职务侵占的数额,周某的犯罪金额总计为398865元。2013年10月23日,法院对周某进行宣判,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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