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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妨害公务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张永峰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其“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了解案件事实,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XX寻妨害公务罪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据其在该起事件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其的主观态度、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量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主观上是为了向医院讨要其哥哥“不治而亡”的说法并没有去闹事或妨害公务等想法,也没有造成医院不能正常运营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
二、本案被告人王XX等人实施的行为也仅仅是拉横幅,且被告人王XX只是一名普通的参与者,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伤害他人,也没有造成相关财产的损坏,事件发生时其也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示任何证件,而且公安机关人员去医院门口也没有开警车和穿警服,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就不知道是公安机关人员在办案,所以辩护人认为其所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行为,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王XX的处罚
     从各方提供的证据都能看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现场后都没有出示工作证件,且都没有穿警服,此事件本身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劝解几名被告及家人离开医院门口即可,完全不需要所谓的强制传唤,正是办案人员处理不当且自身暴力执法才导致双方有身体接触,其后果也只是一名办案人员手指破了点皮,并没有造成很大危害后果,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
    四、王XX认罪态度较好,其庭前供述与庭审供述基本一致,是初犯、偶犯且以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王XX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辩护人张永峰
                            2013930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张永峰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处王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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