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妨害公务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3-10-06    作者:江珍来律师

妨害公务罪的辩护

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阻碍”,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其中规定的“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职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任务;“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是关于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的阻碍方法,也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其中规定的“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有七项职责,这里主要是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的职责;“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犯本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款是关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主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故意阻碍行为。“故意阻碍”,是指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进行阻挠、妨害。(2)行为人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如果阻碍的不是上述两个机关或者上述两个机关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构成本款犯罪。(3)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是实施故意阻碍行为,尽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以非暴力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特别指出的是:后面一款一定是要在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才不需要暴力这一条件。
条件达到,造成轻微伤的是妨害公务;造成轻伤也是妨害公务,造成重伤的话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单独定妨害公务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