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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报团旅游被宰我该咋维权?

发布日期:2014-02-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市民问:报团旅游被宰我该咋维权?
  您好!我元旦期间报团出游。在泰国一旅游景点旅游期间。旅行社多次在免费景点收取所谓服务费,这还不说,临回国之前,他们又借口超支让我们每人交了200元。
  虽然钱不算多,但是我觉得特恶心。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市民 祖先生
  律师解答:报团旅游被宰可依合同维权
 
  根据《旅游法》第57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102条第3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本案中祖先生报团出游,与旅行社订立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旅行社在免费景点收取所谓服务费,借口超支让游客多交200元钱无法律上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游客可以要求退款或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27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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