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庭审活动人身安全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4-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离婚案件;庭审活动;人身安全
【写作年份】2014年
【正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业的经济出现较好、快速地发展势头,经济发展迅速带来了人口的流动,婚姻的结缔由过去的本地逐步发展为市、省,甚至跨出了国门,在相互缺乏了解的基础上导致了一些婚姻的破裂。就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占了一定比例,而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案件当事人聚众抢人、殴打、辱骂当事人事件,甚至引发社会恶性事件,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心理恐惧,给法院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维持好法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法院的尊严,是我们当前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难题。结合在法院警队工作的实践,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案件庭审过程易出现的几种情况
1、指责、辱骂。双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前,往往已分居日久,缺乏沟通,且矛盾比较深,向对方发泄没有机会,借助庭审之机,向对方发泄不满,为图一时痛快而产生在庭审中辱骂、指责对方。
2、发狠、威胁。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往往矛盾比较尖锐,一方要离,一方坚决不离,特别是不愿离婚的一方,庭审中情绪激动,有的动粗、威胁对方,迁怒于代理人,甚至威胁办案法官。
3、哄闹、抢人。趁庭审将人抢回家,是此类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趁开庭之机聚集亲友将女方抢回去(发生这种情况通常是女方提出离婚前已搬到娘家居住),女方娘家人则聚集亲友保护,防止男方抢人,最后导致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大打出手。二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娘家人也不同意。开庭时女方娘家人协助男方亲友一起抢人。三是聋哑人离婚案件开庭,因语言障碍而无法沟通,秩序难以维持,男方聚集聋哑人趁乱抢人。
二、出现上述人身不安全的主要原因
一是政府法制的宣传力度欠缺。传统的婚姻观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也悄悄地发生变化。在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生活单调,大众文化缺少必要的监管,有些不健康的报刊、音像在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冲击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将婚外情当作有本事、能力的表现,羞耻感的淡化为婚姻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缺乏家庭、社会责任感,把婚姻当作儿戏。一方不能与亲戚和睦相处,嗜酒、赌博、家庭暴力、经济困难等原因,引发家庭暴力。将妻子、子女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老婆、打小孩是家庭管教行为,天经地义的事。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不堪忍受对方的虐待、打骂而选择离婚。
对婚姻违法行为、家庭人身伤害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对婚姻案件当事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处理时,法院因追求法律公正性及社会影响力的统一,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公安机关在接受受害人的报警后,则认为是双方的家庭内部矛盾而不愿处理,即使处理也是以说教为主。违法的成本太低,处罚力度欠缺是屡次发生暴力事件的直接原因。
二是歪曲畸形的婚姻观念影响。道德的缺失,传统的家庭观受到颠覆。出门打工的年轻人大多是婚姻案件矛盾的主体。打工期间与异性接触的机会较多,加之身边没父母监督、帮助,恋爱较为自由,在双方都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有的婚前感情基础不牢,结婚时间不长,一方外出打工或者不在一起打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外界的诱惑、刺激导致离婚。有的打工收入与家乡相差较大,便对对方滋生厌旧心理,嫌对方没有本事、土气无长相,搞起了婚外情,包起了“二奶”、“二爷”,这些人成了离婚的主流。
封建的观念,法律的无知助长了当事人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庭还未判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妻子)就有权将对方抢回家;有的认为,离婚的事未和家人商量,未征得家人的同意,法庭就不能判离婚,等等。尽管法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明真相的群众,社会对受害方、弱势人群的一味同情,无形地助长了违法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是婚姻自由的法制意识淡薄。由于人们受封建思想影响比较深,局限于恋爱、结婚自由,忽视了离婚自由。一提离婚,就感到丢脸。对方通过司法手段提起离婚,作为被告方家庭及家族认为是一种耻辱,常出现家族聚集成员“上门问罪”,直至法庭抢人。
遵纪守法意识淡漠。有人错误认为,只要不打法官就不会出事,即使有什么过激的行为,也是法不责众。更有甚者,自以为是当事人的长辈,言语粗暴,作风霸道,认为离婚伤风败俗,有辱家门,有权利将当事人“接”回家实施家规,好好地管教。
三、保护案件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主要对策
一要加强庭审法制宣传,树立良好婚姻观念。主审法官在受理此类婚姻案件时,要大力宣讲婚姻法律常识,教育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道德观,明确婚姻双方权利、义务、操守。它既是社会文明的基础,为男女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合法、最健康的空间,同时也为子女提供了健康成长的环境。法庭一旦判决离婚,不仅对成年人产生影响,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化解婚姻矛盾中,主审法官应注重对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众利益的保护。这种特殊性不能以简单的权威性裁判来分清是非,即使分清了,但纠纷也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解决,也是表面上的解决。主审法官应教育当事人父母不得干涉子女婚姻,一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父母应尊重子女意愿,就不应横加干涉。
二要注重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庭审顺利进行。主审法官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应以调解为主,多做些思想化解工作。多次调解不成,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与法警部门共同制订应急预案。司法警察应及时参与庭审,配齐、配足警力,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庭审的正常进行。规范组织安全检查,对参与旁听人员贴身安检,尤其涉及到管制、限制物品,按规定处置,对有可能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人员要重点注意。对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中“威望”较高的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讲清讲明婚姻自由的内涵,法庭秩序及违反法庭纪律所带来的后果。如果聋哑人开庭,应事前请聋哑老师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三要把握安全重点环节,保证各方人身安全。庭审中,主审法官应时刻注意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情绪反应,随时强调法庭纪律,规范法庭用语。对法律不知者要耐心讲解有关规定,不刺激、不扩大矛盾;对故意哄闹法庭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劝其退出法庭;对于情绪易激动者,要专人负责,耐心做好劝解工作。如事态不能控制,应利用法院与公安部门的安全联动机制,保持信息畅通,确保有求必应,有警必出,坚决将不良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庭审后,有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未能过到“抢人”目的,在法庭门口或当事人回家的路上聚集,伺机抢当事人,报复证人,殴打代理人。因此,司法警察要从大局出发,维护法院尊严,为当事人着想,应用专车将当事人送至安全地方,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的最终安全。
四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提高打击力度。对于此类婚姻纠纷案件,我们要有充分的应急准备,应当将庭安置条件较好的科技法庭,打开监控设备,全程录音、录像,有事件苗头时,要适时提醒,对事件的初始阶段,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在处置环节上以疏导教育为主,少用、慎用强制措施。对不听劝阻、藐视法律、坚持哄闹法庭,院区内抢人的不法分子,应及时请示院长,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绝不手软,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事前及时与公安部门通报案情,争取出警时间。在报警的环节上,反应要敏捷,报明案情地点、性质、人员、事件程度、需出警人数。公安出警后,要将视听证据交与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向其提出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丁玉俊,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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