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110网律师
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而我国刚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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