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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挪用公款罪案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110网律师
                李xx挪用公款罪案
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项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日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1年4月21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刘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份,被告人李xx在任鹿邑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80000元挪用给其妻子高xx用于购买股票。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李xx在任鹿邑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120000元借给其亲属高xx购买房屋。2011年正月初六,高xx归还给李中心10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人高xx、高x委、朱xx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股票对账单、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李xx之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并退还全部公款。二、被告人李xx主动交待了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视为自首。三、被告人李xx揭发他人犯罪,并已查证,有重大立功。四、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被告人李xx在任鹿邑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80000元挪用给其妻子高xx用于购买股票。  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李xx在任鹿邑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120000元借给其亲属高xx购买房屋。2011年正月初六,高xx归还给李中心100000元,剩余20000元在审理前已退还。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xx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2010年年底也就是还有几天就过春节了,我姑表弟兄高xx到我家给我说,准备结婚女方让买房子,不买房子不结婚。我说你准备买什么位置的。高xx给我说他和女方一块看好的是在鹿邑县健康街朱xx个人开发的房子。高xx给我说春节前大额现金不好取,再加上现在手里钱不够,看我能不能先借给他点。并给我说现在就剩一套房了,过了年还要涨价。我说你需要多少钱,高xx给我说需要12万元。我说村卫生室建设从财政局领的有钱,先给你用用。我把钱准备好后,我给高xx打电话联系,我们一块把12万元钱交给朱xx了。过了2011年春节正月初六高xx到我家走亲戚,还了我10万元钱,下余的2万元至今没有还我。高xx说今年年底打工挣钱回来还我。在2007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股市正是高峰期,我妻子问我是否有钱,如果有钱我帮你炒股赚钱。我说公家原来代扣的还有剩有几万元钱,要不你先用用。随后我就给我妻子准备了八万元钱,交给我妻子炒股了。这80000元钱,是2006年我代扣的鹿邑县卫生系统2005年度的工会经费和2007年代扣的鹿邑县卫生系统2006年度的工会经费。是公款。2007年用公款炒股,2010年才还钱。  2、证人高xx证明:我记得是在2007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当时股市正是牛市,我问李xx是否有钱,如果有钱我帮你拉一把,赚了钱再还你。李xx给我说他手里有公家报账报的七八万元钱,要不先让我用用。随后李xx给我八万元钱,我用于炒股了。这80000元钱李xx给我说是公家报账报的钱,具体我也没问,这80000元钱用的有一两年,我记得是2010年上半年,股票形势不好时把钱退出来,归还给李中心了。  2010年年底也就是还有几天就过春节了,李xx的姑表弟兄高xx(我们都叫他伟)到我家给我和李xx说,准备结婚(前妻伤了)女方让买房子,不买房子不结婚,现在手里的钱取不出来,看我能不能先借给他点。当时问他需要多少钱,高xx给说需要12万元。随后李xx分几次从我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上取出12.5万元(李xx有时把单位报的账存到我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上)。钱是李xx给高xx的。借给高xx的这12万元是李xx单位从财政局报账报的钱,是公款。  3、证人高xx证言:2010年年底,也就是快过年的时候,我因为要结婚买房,当时我手里钱不够,我去李xx家里给他借钱。我记得是下午去他家的,见了他以后,我给他说,别人给我介绍了个对象,女方非要我买房子,不买房子不结婚,现在房子我和女方已经看好了,就是健康街朱xx个人开发的房子,房子只剩下一套了,买房需要12万元钱,我手里现在没有这么多钱,看你是否能够暂借给我一些。李xx问我借多少,我说要借12万元钱,李xx当时就说他有点钱,可以先借给我用用。并说朱xx和他关系不错,咱俩一块去找他交钱。过了两三天,我到李xx家后,我拿着李xx借给我的12万块钱和李xx一块去健康街朱xx家,我把这12万交给朱xx了。在今年正月初六去他家走亲戚时,我已经还给他10万元现金了,剩下的2万元到现在还没有还给他,我和李xx说好了,等年底打工赚钱回来再还给他。  4、、证人朱xx证言:在2011年年前也就是临近过年了,李xx领着个人,我也不认识,李xx说和他是老表亲戚,前几天李xx的亲戚就来看过房子,李xx是领着他来交钱的。房子价值是12.3万元,当时李xx领着他亲戚交了12万元,下余3000元是过了年是李xx的亲戚交的。  5、证人何xx证言:我的村卫生室是第二批的建设项目,合同是09年签订的,花4万多元。建好之后,鹿邑县卫生局、观堂乡卫生院都给我们讲过,说每一个村卫生室拨3万元,到目前也没见到钱。  6、证人牛xx证言:我的村卫生室是第二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卫生室花4万多元,鹿邑县卫生局、观堂乡卫生院都给我们讲过,说每一个村卫生室拨3万元,到目前也没有给钱。  7、证人高x证言:李中心将公款借给别人购买房屋,将公款用于家庭炒股和借给别人购买房产的情况没有向我汇报过。  8、证明材料:李xx在纪委“两规”期间,主动向专案组交待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挪用公款10万元事实,有自首情节,李xx在纪委“两规”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30万元的事实,并已查证,我委已将此线索移交给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查处。  9、书证:户籍证明、股票对账单、鹿邑县卫生局记账凭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0000元进行盈利活动;挪用公款20000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交待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李xx揭发他人犯罪,并已查证,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对被告人可以免除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x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观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其他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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