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4-03-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由:盗窃罪
案情:在2010年到2011年期间,村民蔡某、王某、陈某等六户门锁被撬家中被盗。在现场发现吴某某指纹。
检察院起诉意见: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流窜入室盗窃,据当事人陈述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8511元。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建议是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某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六起盗窃行为,只有在现场提取的指纹,后来做的“指纹鉴定”,作为唯一证据,属于孤证,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和印证才能定案。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六起盗窃事实且认定被告人盗窃金额为28511元,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中,唯一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相佐证和印证。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且必须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才能定罪。仅根据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并不能确定盗窃的具体数额。
法院最终认定:
一、确认吴某某实施了六起盗窃事实,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数额问题,其中被害人蔡某和冯某陈述相隔时间较长,虽内容一致,但未能得到其他证据佐证,未能达到刑事证据证明的标准,故此,不能确定被告人盗窃数额。最终认定盗窃数额为6216元,其中起诉书中的另外22295元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未给予认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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