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盗窃罪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4-03-11    作者:110网律师
吴某某多次入室盗窃案
 
案由:盗窃罪
 
案情:在2010年到2011年期间,村民蔡某、王某、陈某等六户门锁被撬家中被盗。在现场发现吴某某指纹。
 
检察院起诉意见: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流窜入室盗窃,据当事人陈述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8511元。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建议是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某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六起盗窃行为,只有在现场提取的指纹,后来做的“指纹鉴定”,作为唯一证据,属于孤证,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和印证才能定案。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六起盗窃事实且认定被告人盗窃金额为28511元,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中,唯一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相佐证和印证。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且必须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才能定罪。仅根据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并不能确定盗窃的具体数额。
 
法院最终认定:
一、确认吴某某实施了六起盗窃事实,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数额问题,其中被害人蔡某和冯某陈述相隔时间较长,虽内容一致,但未能得到其他证据佐证,未能达到刑事证据证明的标准,故此,不能确定被告人盗窃数额。最终认定盗窃数额为6216元,其中起诉书中的另外22295元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未给予认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