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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中央政法会议后“民告官”立案现状——贵州省毕节市征地搬迁程序不合法案例

发布日期:2014-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十八大,中央政法会议后“民告官”立案现状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央政法会议,在笔者看来,在司法系统,就是一场新的革命。得民心,顺民意,对长期以来形成的立案难、执行难、民告官难、人情案、金钱案、审判权服从于行政权等不良现象,带来的冲击,不亚于地震。春风鼓荡,广大法律人感到惊喜和振奋,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充满信心。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兴利除弊不可能一蹴而就,良好的司法环境的形成,就像眼下回春的大地,万物复苏,有个过程,春蕾初发芽,其绽开,也须个时日。本文主要说的就是在十八大乃至在中央政法会议之后,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民告官”难的问题。
贵州省毕节市征地搬迁程序不合法案例
2013年12月某日上午,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黔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室,召开了一次类似听证会的会议。参加会议的分为两方:一方是征地拆迁方成员,其中有大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县政协主席)及其聘请的律师。一方是被拆迁方,有大方县大方镇北石村的十一户村民、村民委托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议的议题涉及的是,大方县人民政府黔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为修高速公路的需要,要拆除这十一户村民的住宅。十一户村民表示,拥护政府修路,但拆除我们房屋的补偿款太少,同时,应当先安置后拆迁,不给我们安置住处,扒了我们房子,让我们到哪里去住。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的李坡律师阐述,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搬迁农民的房屋,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实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补偿款要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如果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征收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做出安置补偿决定裁定书,对县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拆村民的房屋。会议上,拆迁方一再表示,毕节市大方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不能因为十一户村民这些少数人的利益,影响了整个地区的发展。县政府方的律师在会上,把手伸向村民们,郑重其事的说:“你们必须先把土地、房子交出来!”
会议争执了半天,也没有任何成果,会后七天,大方县政府黔大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安民警、大方镇政府、上百人带着拆屋机械,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这十一户村民的房子全部拆除。正逢冬季,毕节大方县还下了大雪,这十一户村民既没得到拆迁款,也没有得到安置房,过年都没有个住处。房屋拆除后,地方政府,也给这些村民送棉被送去米面,表示关怀。
十一户村民,依法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毕节市政府复议机构给村民的答复是,该事项不属于毕节市政府受理,应当到大方县政府去行政复议,强拆房子的不是大方县政府,而是大方县新设立的顺德新区政府。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而不是乡、镇级政府。依照事实,在大方县具体事实黔大公路征地搬迁行为的是该县设立的临时机构黔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有关征地搬迁的文件,上面加盖的不是大方县政府的公章,就是大方县指挥部的章。但是到了村民状告县政府的时候,市政府就对村民讲,经与大方县政府核实,该行为不是县政府所为,而是县政府新设立的一个区政府所为,让村民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等于,打个比方,让失主到小偷那里告小偷。
这起案例表明,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在十八大以后,加强了推进政府法治建设的进程,国家领导人近乎面命耳提一再强调必须依法行政,但是仍有个别地方的官员置若罔闻,搞大政府保护小政府,官官相护、甚至是利益相关,上下级政府共同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当受害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到上级政府要求保护权利的时候,这些官员不去认真倾听百姓反映,认真解决民生之苦,而是能推就推,推不了的时候,不惜用歪曲事实的方法官官相护。结果,吃亏的是百姓,造成不良影响的是群众对政府的失信,尤其在十八大以后,广大群众群情振奋、倍受鼓舞、眼睛都放出希望光彩,同时百姓也在观瞧,要看看地方政府是如何执行十八大制定的方针政策的,在这种形势下个别官员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用行政权力侵害百姓利益的事,其坏的影响,尤显恶劣。这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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