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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欠缺合同有效的要件,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它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合同已成立。二是无效的原因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具体有: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 状况下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外,订立的其他合同均无效;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其中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④合同标的无现 实可能性的合同无效。三是合同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利用"托儿"共同欺骗他人,假扮订立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构成欺诈要有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等要件。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向对方施加危害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如绑架、殴打或以揭发犯罪、暴露隐私等方式要挟对方。构成胁迫要 有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非法的以及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签订合同等要件。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即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价变卖国有资产,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合同,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也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如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非法买卖麻醉药品的合同。
 (六)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还”等告示。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工伤自负”,一些竞技、游戏项目中“人身伤害自负”的规定。
 (七)权利人行使形成权导致合同无效。
法定代理人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表示的;被代理人对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表示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并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撤销权 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重大误解合同、显失公平合同,以及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原因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上述情形下,原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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