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向丈夫提出索赔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孩子已经十一岁了。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我在家带小孩。去年五月份,我丈夫突然到法院诉讼要求与我离婚,我认为我们之间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我丈夫认为他已与她人相爱多年且同居生活,与我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后法院判决解除我们的夫妻关系。因为我当时不同意离婚,所以法官告诉我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时我没有理会。请问:现在我可以要求丈夫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吗?如能,可以要求他赔偿多少?
回答:
对你十多年的婚姻生活走向破裂,我们表示惋惜。但既然你丈夫已与她人相爱,再强迫他与你共同生活,对你俩都是一种痛苦。现在你能冷静面对,积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做法是正确的。
对于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你丈夫要求与你离婚,是因为他与她人同居,正符合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二项,因此,你有权向你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请求何时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依据该条的规定,你应该在婚姻关系解除的一年内向你前夫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现在你们婚姻关系解除尚未超过一年,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你前夫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至于你能向你前夫要求多少赔偿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你所述情况,你可到你本地律师事务所具体咨询,针对你前夫常年在外做生意以及你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请求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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