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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探视权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离婚子女探视权
 
一、探视权时间、婚姻法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二、离婚子女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三、探视权案例
 
1.雷某与闫某探视权纠纷执行案
 
2.纪某与李某探视权纠纷上诉案
 
四、探视权纠纷
 
探视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单方垄断探视权。
 
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这种情形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
 
2.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
 
3.探视权纠纷案件难执行。
 
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11次还是11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
 
一方探视,另一方是否可以地场?等等问题,若在判决书中规定详细,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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