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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网友,并强迫卖淫 ,律师成功罪轻辩护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张律师律师
强奸网友,并强迫卖淫 ,律师成功罪轻辩护
洪强律师刑辩案例选
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 张洪强律师 
      201236日,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x委托,为其亲属被告人的xx强奸强迫强迫卖淫案件进行辩护,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指定张洪强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洪强律师立即与委托人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XX处得知,被告人X本人是因强迫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被告人X所犯的罪名是强迫卖淫罪。委托人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两犯,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洪强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及时到济南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洪强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X又被以强迫卖淫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X的起诉书。

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犯强迫卖淫一案开庭审理时,张洪强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犯罪过程尚未完成,应该认定本案的强迫卖淫罪属未遂。
二、关于对本案量刑的意见。
三、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四、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在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既要考虑到加重情节,同时也要考虑到基本罪未遂的这个减轻和从轻的情节,还要考虑到本案属于青少年犯罪。能够根据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挽救”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本案被告人经过长期的劳动改造,走上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道路。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能够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布待法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X强迫卖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卖淫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迫卖淫论,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迫卖淫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迫卖淫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迫卖淫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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