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110网律师
一、合资企业中的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须经他方同意,并且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代股权转移;
二、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以前”用语与民法中的“以内”相近,应当理解为包括本数 ,实际使用应尽可能使用有明确法律意义用语,以免出现争执;
三、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预先订立转让合同同样有效;
四、政府调整划转国有资产引起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股东优先购买权不适用股东内部;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具有特殊性,职工离职时只能在内部转让;
七、股东资格确认,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仅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形式上的证权功能;
八、股东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股东资格不能直接继承取得。
今后,涉及融资的股权质押,代持股东与实际控制间的股权确认将涉及更深的民法、商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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