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年9月我们30多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一份,购买该公司某楼盘。合同预定交房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并约定如逾期交房,30天内按每天30元承担违约金。逾期30天,每日承担购房总金额0.15%的违约金,并且不得超过购房总金额的10%。
合同签订后,我们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后该公司迟至2014年11月30日才发出交房通知,并且只同意免除我们业主6个月的物管费作为补偿,我们不同意,我们认为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购房总金额10%的违约金。请问,开发商逾期交房,买房人可以要开发商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吗?
回答:
根据有关法律和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你们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在相当于购房价10%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以上规定看,你们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应予履行。你们之间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得很清楚,开发商迟至11月30日才交房,属于延迟履行。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和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你们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在相当于购房价10%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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