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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罪)案终被撤销案件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罪)案终被撤销案件
声明:所有案例均为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一、该案法律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情和办案过程。
孙某系枣庄市某区一汽修店主,因业务原因经常和枣庄某国有公司所雇的驾驶员刘某、王某等人因修车而熟悉。20131月起,驾驶员刘某、王某开始将单位的车里的柴油抽出来卖给孙某。一直到201310月份,共卖给孙某数十次柴油。后被单位发觉,报案。单位坚决要求追究驾驶员的盗窃罪和收柴油的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坚决不出具刑事谅解书。
孙某家属在孙某被刑拘后,找到金尊秦律师。秦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们针对孙某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和犯罪构成向他们作出了详细的说明:首先,犯罪构成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就是老百姓们平常说的销赃罪。是下游犯罪,只有在上游犯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下游的犯罪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其次,在量刑上,一般来说数额不是特别巨大的话量刑在3年以下。但秦律师还是一再向当事人家属强调,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量刑,只有在会见、阅卷后才可以确定。
在整个和家属接触的过程中,其家属对判决缓刑比较关注,认为只要可以争取到缓刑,就是最大的胜利。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没有阅卷前,秦律师不可能给其一个确定的答复。只是一再告知家属,具体案情待阅卷后确定。秦律师办案以客观、专业、依法辩护为原则。绝不会糊弄当事人,已能判缓刑来争取其委托。
三、阅卷后发现孙某不构成犯罪。
在该案进行到审查起诉阶段后,秦律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阅卷。在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细致、专业的审查后。发现孙某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上游犯罪,也就是盗窃柴油的两驾驶员不构成犯罪,所以其所得也不是犯罪所得,所以,孙某收购柴油只能说是违法行为,行政罚款、教育即可。根据上述情况,秦律师整理了一份非常完备的律师意见,递交给了检察院。其主要理由为:首先,驾驶员并不构成盗窃罪。因本案的涉案数额虽然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是驾驶员是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盗窃,这就不属于盗窃罪,而是应属于职务侵占罪。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要高于盗窃,而本案又没有达到,故涉案的两驾驶员不构成盗窃罪,所以更谈不上收购柴油的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办理结果
在上述观点提交到检察院后,检察官经过讨论也认可了秦律师的观点。遂将此案撤销,孙某被释放。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就被撤销,所以更谈不上无罪以及缓刑的问题。
五、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被撤销意味着什么。
刑事案件被撤销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这要比争取缓刑要好的多。缓刑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不实际羁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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