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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将贩卖毒品罪辩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指控我的委托人与他人共同从广东某地购进毒品用于贩卖,且数额达到400克左右。

律师辩护思路:        上海奉贤刑事辩护网陈亮律师会见该案委托人后,委托人称去过广东,但未购买毒品。陈亮律师认为该案公靠同案犯供述,没有上家、下家供述,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定购卖毒品罪显然是证据不足的。经过和检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更为运输毒品罪,认为我的委托人是和他人将毒品从广东运至上海,并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但是我们认为该毒品并非在途中被截获,不宜定运输毒品罪。
       陈亮律师明显感觉情况对当事人不利,因为上升到分院的案件原则上是要判无期徒刑或者以上刑罚的,陈亮律师立即根据案件情况起草律师意见书,阐明我方观点,并且和二分院承办人做深入地沟通,最终二分院将该案退回某区院处理。


办案结果
      笔者办理该案审查起诉、法院一审阶段,该案从最初的贩卖毒品、到运输毒品罪,再到最后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渐渐减轻,今天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家属非常满意,检察院建议量刑是十到十三年,而本案被告人持有冰毒236克,其它毒品160余克,累计达四百余克,并且冰毒纯度达百分之七十八点四。该案办案思路为先改变罪名,再在轻罪名的幅度内研究从轻处罚。

       律师反思:证据是办案之根本,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立足证据,全面分析案件证据,以寻求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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