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未按时付款,施工方撤场,谁之过?
【摘要】 在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承包方将部分非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实际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导致实际施工方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方行使催告权后,承包方仍拒不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可以停止施工甚至撤场或者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将某工程交付A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4万元;A公司负责C型钢施工(包括加工、运输、安装);合同签订B公司付定金10万元,C型钢完工屋面板进场B公司付14万元,材料进齐B公司付16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清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金8万元,A公司进场施工。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9万元。此后,B公司未再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随后,A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双方未进行验收、未结算。
现A公司主张其进场材料费总计32万元,B公司已支付17万元,尚欠15万元材料款未付。要求B公司给付工程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B公司辩称,A公司在施工中,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施工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工期没有保证,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现场,致使我公司遭到开发商、总包方严重谴责,并被罚款。为此我公司曾向A公司致函,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由于A公司违约,故我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审判结果】 本院通过审查认为,A公司、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现A公司已将完成的部分工程交付B公司使用,A公司要求B公司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B公司称A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施工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工期没有保证,擅自撤离现场,A公司对此不予认可,B公司就此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B公司需给付A公司工程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律师评析】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认为,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B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而B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施工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工期没有保证,擅自撤离现场,根据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A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双方虽未进行验收、未结算,但A公司已将完成的部分工程交付B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实际,本案也可以参考适用以下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将工程非主体结构分包,承包方与施工方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条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26.4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以及《通用条款》赋予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时向发包人行使催告的权利。发包人经催告后如果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这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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