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合议庭制度,还权给法官能放心吗?
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发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2、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合议庭法官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合议庭法官也往往经受不住同事的诱惑,念及人情、顾及面子,因而放弃原则裁判不公。
探寻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使得他们要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承担责任,这就倒逼着必须让审判权力回归到主审法官、合议庭手里。这样一来,主审法官、合议庭有职有权,解决了过去法院内部裁判结果必须报经庭长、院长层层审批的层级制行政化倾向。
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法院的司法审判独立,不仅仅是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法官也应该有独立审判的权力,法官的独立性还远远不够。另外,在制度设计上,法院还应当去行政化,法官应当去公务员化。同时,在经济的保障上,法官的待遇应当有所提噶,真正落实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中国的司法改革才可能有真正的实效,否则雷声大雨点小,司法倒退的历史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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