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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会认可该婚前协议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和妻子在婚前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如果将来离婚,则所有财产一人一半,孩子由我抚养。婚后由于感情破裂我们协商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对财产和儿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却产生了分歧。妻子不同意按原来的协议履行,她认为我这几年经商亏本,非但没赚钱反而使家里倒贴了不少,而儿子现在还不满一岁,理应由她抚养。请问,婚前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认可该婚前协议书的效力?
 
答: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们婚前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的部分符合《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而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的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因你儿子尚未满一岁,而法律要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故你们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这一条款属无效,儿子应随你妻子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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